答:原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定是:在一个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一个评价年度内,纳税人没有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等记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调整了纳税信用评价起评分的适用规则,将一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从100分起评,调整为只要在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即可从100分起评。该规则从开展2020年度评价起适用,以往年度已做出的评价结果不作追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