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最新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已发布,因为琐事耽误,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纳税申报,导致企业的信用等级受到了影响,怎么办啊?
不要着急,你快试试信用修复吧!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积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通过作出信用承诺、纠正失信行为等方式开展纳税信用修复。下面就让我们具体了解一下纳税信用修复的范围及标准。
纳税信用修复范围
1.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30日内纠正涉及税款1000元以下的加5分。
2.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30日内纠正涉及税款1000元以下的加5分。
3.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30日内纠正涉及税款1000元以下的加5分。
4.至评定期末,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5万元以下的,30日内纠正涉及税款1000元以下的加3分。
5.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30日内纠正涉及税款1000元以下的加11分。
6.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30日内纠正涉及税款1000元以下的加3分。
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备注
1.30日内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30日内(含30日)纠正失信行为。
2.30日后本年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超过30日且在当年年底前纠正失信行为。
1.30日内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30日内(含30日)纠正失信行为。
2.30日后本年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超过30日且在当年年底前纠正失信行为。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