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资产重组过程里,有大量的税负递延优惠。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59号文)的规定,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重大交易,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就是当期不纳税,递延到以后再纳税。
条件:
如果满足 “一个目的、两个比例、两个连续”的条件,可以选择适用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1、“一个目的”是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两个比例”是股权支付占总价款的 比例不低于85%;转让的股权不低于乙公司全部股权的50%。
3、“两个连续”是在收购完成后连续12个月,丙公司不得转让支付的股权,乙公司的生产经营不发生重大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