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从会计核算角度来说,要根据合同约定及业务性质识别各单项履约义务,在履行了履约义务后确认相应的收入。
对税收而言,免增增值税属于优惠事项,增值税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其次:进项税按如下方法处理: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