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业预缴申报选择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在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应当在第三季度预缴申报完成时,将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只填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