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这个问题,目前不同税务机关、不同法院处理不尽相同。个人理解,一是取得虚开发票如果有支付手续费等确凿证据的,定性虚开;二是取得虚开发票无货交易的,定性虚开;三是取得虚开是为了对外虚开的,定性虚开。对于从甲方购货从乙方取得发票,根据司法解释仍属于虚开,但是实务中常常根据法研〔2015〕58号意见,如甲是挂靠乙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虚开;即便甲与乙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但如甲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逃税罪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