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说明:国税发﹝1994﹞89号文只是部分条款失效,上述条款的规定依然有效。
针对有些单位滥用“误餐补助”不征税规定的情况,《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补充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因此,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差旅费的津贴、误餐补助的实际执行中,全国各省市区实际执行口径并不一致。有的是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出差标准,超出部分就需要缴纳个税;有的地方是要求企业自行制定出差制度规定出差标准,经主管税务局备案后执行。前述的两种情况,都是可以不需要发票;而有的省市规定,报销补贴需要发票。因此,对于出差津贴与餐补等,建议咨询主管税务局,询问当地执行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