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财税21号公告(土地增值税)的公布,加上4月公布的财税17号公告(契税),涉及不动产的改制重组优惠正式延续,昨天我们比较了土地增值税的改制重组新老政策差异,今天我们对比一下,在改制重组中,同样涉及不动产的转移,土地增值税政策与契税政策之间有何差异。
首先,从政策效果来看,符合条件的情形下,契税是免征,属实实在在的优惠,而土地增值税是暂不征收,企业获得的是资金的时间价值,由于其计税依据保持连续且有累进税率的存在,反而有可能“享受优惠却吃亏”。
案例:A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B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契税与土地增值税优惠的条件,不动产发票记载价格1000万元(已持有两年),改制入账价值1500万元,一个月后转让,价格2000万元。均不含税,契税税率3%。
享受优惠的情形:
契税免征 1500 * 3% = 45万
土地增值税,改制时暂不征收,改制后转让 2000 - 1000(1+2*5%) = 900,增值率 900 / 1100 > 50% 税率 40%,900*40% - 1100*5% = 305万
如果土增税不享受优惠
改制时交税,(1500 - 1000*(1+5%*2)) * 30% = 120
改制后转让交税:(2000 - 1500) * 30% = 150,
合计270万。
不享受优惠反而少缴税35万。
其次,我们从改制重组的不同项目来看两个税种规定的差异。
一、企业整体改制
契税
17号公告没有对整体改制进行定义,只是说“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PS,事实上,公司法并没有整体改制的规定),公告采用列举的方式来说明整体改制的情形,图示如下(箭头为改制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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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投资主体的要求:存续且持股超过75%,也就是可以引进新的投资主体。
原企业的权利义务:承继
土地增值税
21号公告定义了整体改制:文件虽然也表述“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但公告又对整体改制进行了定义: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所以,从整体改制的列举情形来说,与上图没有变化,但对于投资主体的要求,却与契税不同。
对原投资主体的要求:原投资主体不变,不能引入新投资主体,但原投资主体的持股比例可以在总额内变动。
原企业的权利义务:承继(与契税一致)
二、事业单位改制
在契税的规定中,事业单位改制的优惠条件比企业改制更为宽松,原投资主体存续且持股比例只需要超过50%,即可以享受免税。
而土地增值税并没有对事业单位改制的优惠。
三、合并
契税,要求必须是公司合并,原投资主体存续。
土地增值税,要求是企业合并,所以并不一定要求是公司合并,可以是非公司制企业合并,原投资主体存续。
四、分立(分设)
这个概念比较有意思,契税把它称为分立,而土地增值税把它称为分设。
两个税种均要求改制重组后投资主体相同。虽然称呼不一样,但要求却一致。
五、企业破产
契税有相关优惠,债权人承受不动产,可以享受免税,非债权人承受的,区分与职工签订合同的比例与年限,分别享受免税或减税50%
土地增值税没有优惠。
六、以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
契税中,仅规定: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土地增值税中,优惠范围更广,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七、资产划转
契税:政府性资产划转或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划转房地产,免征契税。母公司以房地产对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
土地增值税没有类似优惠。
八、债转股
契税:符合特定条件的债转股新设企业承受不动产的,免征契税。
土增税没有类似规定。
九、对特定主体的限制
土地增值税的优惠中,任何一方均不得为房地产企业,而契税优惠没有类似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