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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免税项目系列三
发布时间:2021-07-29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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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今日继续为大家分享房屋、土地、能源、军队及一些其他方面的增值税免税项目。

 

内容

一、房屋、土地

 

(一)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二)201812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四)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五)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六)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二、能源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二)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三、军队

 

(一)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二)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3.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四、其他

 

(一)婚姻介绍服务;

 

(二)殡葬服务;

 

(三)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四)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五)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六)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个人转让著作权;

 

(八)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九)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十)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十一)201712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二)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十三)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十四)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以上内容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十五)避孕药品和用具;

 

(十六)古旧图书;

 

(十七)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十八)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十九)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总结

关于增值税免税项目,小编以教育、科研技术、金融、医疗卫生、房屋土地、能源、军队、其他等8个大项52个小项为出发点,进行了汇总,记得及时收藏,我们也会随时进行更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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