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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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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在哪种情况下应该采取简易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呢?
发布时间:2021-07-30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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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简易征收:即简易征税办法,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行业的特殊性,无法取得原材料或货物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所以按照进销项的方法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后税负过高,因此对特殊的行业采取按照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内容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规定:“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总结

简易计税方法是增值税计税方法中的一种,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税额,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税方法。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首先应计算确认销售额,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销售额确认后,在根据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案例

问:某建筑公司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没有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并且没有支付分包款。该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吗?

 

答:可以,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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