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因此,不管合伙企业是否实际分配,合伙人都需要依法缴纳所得税。
那么,合伙企业亏损了,是不是合伙人也可以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把亏损分给合伙人,然后从其他的盈利中抵减从而达到当年少缴税呢?
哎,反过来,就不行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财税[2008]159号没有对自然人合伙人做类似限定,如果自然人有多处经营所得时,合并汇算时是否就可以抵减呢?各位读者可以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