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所以,贵公司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应分两种情况对待:如果贵公司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没有造成本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则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未达20%的,则按原核定的所得率或应纳税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所以,贵公司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应分两种情况对待:如果贵公司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没有造成本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则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未达20%的,则按原核定的所得率或应纳税额计算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