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1年7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答疑明确: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税收优惠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允许个人按年限额扣除2400元。但实务中你的个税可能缴错,现将有关事宜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问: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是否属于工资薪金?
答: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税收优惠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每日一税补充】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共有三类,分别适用于:1.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2.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3.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特别要注意: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案例】M公司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险,其中,王五年保费6000元全部由企业承担。假如王五自行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4.40万元(注:不包括商业健康险),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则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4,190.00元。
根据财税〔2017〕39号规定,M公司为王五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0.60万元,应计入王五工资薪金所得,年扣除限额0.24万元。王五的个人所得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4.76万元。
王五个人所得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4.40+0.60-0.24=14.76(万元)。
王五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47,600.00*20%-1,410.00=28,110.00(元)。
显然,王五少缴了个税13,920.00元。
实务中,很少由纳税人将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在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计入其工资薪金所得。
因此,单位给你买了商业健康险,你的个税可能缴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