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准予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利息费用属于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费用,可以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
注意事项:
营改增以后,金融机构的贷款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时应按照规定取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