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生产混凝土公司,现执行3%简易征收税率,因部分客户要求开具13%税率,因同一项目不能既采用简易计税又采用一般计税,为适应不同的客户需要,新成立一家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新公司负责采购原材料水泥,石子等委托给混凝土生产企业加工,混凝土生产企业开具加工费发票给新公司,由新公司按13%税率开给需求的客户。请问:新公司自购原材料,及委托加工收回的混凝土能不能开具注明混凝土销售的发票(抵扣的是材料和加工费),因不具备生产能力是否属于虚开(进销品名不一致),核算是否按制造业加工核算?
答:新公司不具备生产能力,营业执照就没有“生产”经营范围。只能按贸易核算。新公司购买材料发给加工企业,由加工企业进行加工的行为,在税法上属于委托加工,会计上仍应按贸易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