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源自“税政解析与策略”群的一次讨论,文后有12366的明确回答!
谢华峰 18:09
请问,事业单位改制能免征土地增值税吗?
通通大法师 18:15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谢华峰
通通大法师 18:16
这个就包括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评估作价入股
通通大法师 18:16
不如契税写得明白
谢华峰 18:19
契税文件有单列事业单位,土地增值税没有单列[捂脸]
三石大法师 18:27
不行吧 21号文里没有
谢华峰 18:39
第一条中整体改制没讲事业单位改制。
第四条的单位不知道包不包括事业单位?
徐徐大法师 18:42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德德大法师 18:42
应该不包括
徐徐大法师 18:42
上面是老条款,也没有事业单位
徐徐大法师 18:43
我理解事业单位应该可以享受
无言大法师 18:45
按以往的惯例,事业单位改制一般都给优惠政策,应能享受!
无言大法师 18:47
契税这种小头也给减免,土增税这种大头如果不让免,道理也说不过去
德德大法师 18:50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谢华峰
德德大法师 18:50
公司法
德德大法师 18:50
事业单位不适合公司法
三石大法师 18:51
第四条应该是可以的,第一条不行
徐徐大法师 18:53
事业单位改制成公司不就符合公司法了吗?
无言大法师 18:55
你看问题太表面化了,CZB和SWZJ那些人不是写法律出身的,我94年就和他们打交道了,他们的有些文件不是你普通人从字面上可以理解的@德德大法师
三石大法师 18:55
第一条的适用对象是非公司制企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除非如企业所得税一般(企业代表所有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将“企业”理解为土增税所有的纳税人
无言大法师 18:56
而且我们国家立法部门也时候还会做出扩大字面意思的解释
无言大法师 18:57
基层税务部门和一般财务人员往往只会死扣字眼,而忽视立法的背景和真实的意图
三石大法师 18:57
综观17号文和21号文,个人理解并无这方面的立法意图
德德大法师 19:09
大神给立个法吧
无言大法师 19:13
我只是普通人,只不过和那些立法的人打过交道而已,以前我工作遇到这种情况,直接打电话给CZBSZS或SWZJXGSJ@德德大法师
德德大法师 19:14
[强]。感慨他们为什么文件里面不写明白呢
谢华峰 19:15
现在当地税务局就坚持21号公告没有事业单位改制的条款,不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叶大法师 19:48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谢华峰 19:49
非常感谢大师
一叶大法师 19:49
再加上文头那段[呲牙]
一叶大法师 19:53
不懂土增,字面上看是个性很足。
一叶大法师 19:54
一个屋檐住不同人家。
谢华峰 19:56
第一条没有个人啊,第四条有
一叶大法师 19:57
你再看看文头
独独大法师 20:01
1.第一条与第四条适用主体不一样
2.第一条适用范围更广,第四条仅限于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情形。
@谢华峰
潇洒大法师 20:13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将纳税人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
伟伟大法师 20:15
@潇洒大法师丁老师这个观点厉害
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1-07-02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请问,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0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第四条规定的“单位”包括非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因此,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