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你公司通过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单位价值不超500万元的生产设备,不属于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不能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 号)第一条、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8 年 8 月 30 日发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第二条第(一)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