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因此,如果该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符合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则其自2019年4月1日起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一并计提,同时为简化核算,无需再调整以前的申报表。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因此,如果该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符合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则其自2019年4月1日起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一并计提,同时为简化核算,无需再调整以前的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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