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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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日后,因纳税人一直未提交加计抵减声明,故未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现在纳税人想提出申请享受,其享受起始时间从电子税务局提出申请时间为准,还是可以追溯到2019年4月1日起?
发布时间:2021-07-08   来源:小陈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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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因此,如果该纳税人自201941日起符合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则其自201941日起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一并计提,同时为简化核算,无需再调整以前的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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