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清楚你说的“折前收入入账”是何意思?难道是按照打折前的收入入账?——如果是这样的话,这种入账方法就是错误的。
餐饮行业打折是非常正常的,而且打折的理由或花样也是比较多的。但是,无论什么形式的打折,企业没有实际收到的钱,是不应该确认为收入的,而且给开具发票,也应该已经打折后实际收款(消费)金额开具。
对于餐饮行业的内部员工餐,更不应该作为收入来做账,因为这样会导致企业多交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餐饮企业给内部员工提供工作餐,就满足上述规定,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是属于“非经营活动的情形”,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因此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在会计核算上,餐饮企业给员工提供工作餐属于行业惯例,其支出属于工资薪金以外的报酬,应计入“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也可以按照“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福利费支出”合计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支出的14%。
因此,对于员工餐,不需要在收入上进行确认收入,而是在计算“主营业务成本”时,从成本中抠出员工餐对应消耗的成本,直接计入“职工福利费”。
1、计提员工餐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或:主营业务成本-人工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2、结转员工餐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主营业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