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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征点、疫情免税等近期实务问题
发布时间:2021-07-26  来源:税白天下 作者:财税罗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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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征点问题

起征点,原本不是实务执行中的疑难点。有两个原因,还一直让部分人未予沥青。

一是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15万(季度45万)免征增值税。

1、以上是增值税免征政策;不因此改变增值税的起征点。

2、以上是增值税阶段性免征,自202141日至20221231日;增值税起征点未曾规定时限。

3、以上免征由财税、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颁布,法律位次较低,行政性规范文件[是否抵触:税收征管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起征点由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部门规章]、财税【201636[经国务院批准]规定,法律位次较高。

二是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1、起征点仅限于个人(增值税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九条,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220190418日税务总局《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问答》http://www.chinatax.gov.cn/n810219/n810744/n4016641/n4171132/n4255818/c4262597/content.html

问:现在针对起征点如何定义?是按次不超过500,按月不超过2万;还是按次不超过500,按月不超过3万;还是按照公告2019 4号文件提高至按次不超过500,按月不超过10万元?

答:增值税起征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执行。

3、起征点最高标准,月销售额2万(按期纳税)、每次销售额500元(按次纳税);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税标准,压根没任何关联。

所以,个人月销售额超2万,不超15万的,不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对其销售业务,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疫情免税问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2020年第28号、2021年第7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税目的细目分别享受或放弃免税。

2、一般纳税人放弃免税,应就该细目全部放弃,不得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

3、一般纳税人享受免税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开具了专票的,全部业务全部销售均应税。

4、因免税政策滞后发布的,一般纳税人后期全部收回专票或依规开具红字专票的,可享受免税。

5、出台减免税政策后,暂未享受的,在免税减税期内,可随时选择享受减免税。

6、一般纳税人放弃减免税的,自202051日起需要声明、备案。

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

1、免税期间,只要未开具专票的销售额均可享受免税。

2、免税期间,可以根据客户需求开具专票(3%1%),就专票部分应税,其余免税。

3、不需提交放弃免税的声明及备案。

4、免税期间开具普票,税率栏应是“免税”。

5、不同于月销售额不超15万免征增值税。

三、放弃免税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

例如:某项业务一直属应税项目,假设出台文件规定自2021年元月—202212月享受免税。某纳税人选择自202171日开始享受。

16月之前的进项应均可抵扣。给予免税期的起点选择权,就有了提前增加购进的准备期,这是一个漏洞。

220211-6月可免税而未享受的期间,是否需提交声明、备案?

按文件的意思表达,可任意选择免税期起点,选择免税之前的应税,不需提交声明、备案;如需提交,难道要纳税人精准预计并提交是1-6月选择应税,到7月才开始享受免税?显然不符合文意及实操。

3)按以上思路,如果免税期起纳税人仍在应税,未确定要在几月份开始享受免税,就一直不提交声明、备案。

49号公告放弃免(减)税权声明的情形:20211-6月一直延续应税,20217月开始享受免税,2022年元月提交放弃免税声明。自2022年元月—12月不得再享受免税。

5)“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这个表述,显然没有实操经验。

对于阶段性免税,假设纳税人预计次月有大量购进的,一定要在当月底提交放弃免税备案资料。

那么,实务中如何确认提交时间呐?是声明上注明时间?还是在接收资料后,税务机关出具接收资料书面文书证明?

为什么不能以纳税人申报来确认纳税人是否放弃?或者申报期间一并提交当月是否放弃的声明,并不影响金三系统自当月初设置免税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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