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土地增值税
393skds045eg,10d40on1z9ary,eh1egqa6g2v8,1lh6jeg5lbpry
请问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房地产公司支付给原居民的拆迁补偿支出、安置支出、回迁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费用,需要取得什么样的票据,才是符合规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
发布时间:2021-07-02  来源:智慧源地产财税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答:目前税务机关审核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涉及的拆迁安置方面的结果时,主要参考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该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时应当重点关注:……(三)拆迁补偿费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

 

所以,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拆迁补偿快的扣除时,建议提供拆迁安置文件、拆迁安置合同、签收花名册、银行转账凭证等资料。

 

上述费用是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因为按照现行增值税的规定,上述内容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予代开发票。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