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再根据总局2015年第3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如果贵公司承担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已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则可作为福利性补贴,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