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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中SPV公司取得的经营权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发布时间:2021-07-05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作者:石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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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A公司与某地政府签订了BOT协议,约定由双方共同成立B公司,负责某地政府辖区内高速公路路面改建及养护。B公司注册资本20000万元,其中政府方出资2000万,占比10%A公司出资18000万元,占比90%。项目改建期2年,运营期20年,总投资120000万元,改建期间政府除注册资本外不垫付资金,由B公司负责融资,建设竣工验收后由B公司取得20年经营权,进入运营期年度政府每年按照绩效考核进行付费,20年期满后无偿移交给政府。请问B公司取得20年经营权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答:根据财会2021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第一条规定,社会资本方根据 PPP 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应当在 PPP 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 PPP 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结合上述案例,B公司在项目建设期的投资,在进入运营期后有权每年向政府收取费用且该收费金额具有不确定性,符合无形资产确认特点,因此,B公司在改建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将构建PPP项目资产发生的对价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在20年内进行摊销,摊销成本计入营业成本,取得政府付费(属于建筑服务应分摊的收入)时计入营业收入,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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