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21年3月31日发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四问“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异地预缴增值税的,若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是否还需要预缴税款?”解答如下:
不需要。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征管措施,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以后,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执行口径,本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所以,贵建筑公司当月在项目所在地的销售收入超过15万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在项目所在地进行预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