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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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山东省内一家企业,请问出差补贴免征个税的标准?还有通讯补贴?
发布时间:2021-07-06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作者: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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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一

支付出差人员的差旅费补助,不征个人所得税,各地掌握的口径是不超过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的标准。企业可以自行制定制度按标准发放补助,只要是标准以内的补助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

山东执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4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鲁财行〔201627号)所明确的标准,这个标准一般分成两部分,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分别为每天100元、80元。

答复二

目前山东省通讯补贴没有最新制定的标准,之前规定的法人代表、总经理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的规定,已经失效。

原《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33号文件已于2018514日废止。

参考:

《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33号)

二、行政单位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其中:法人代表、总经理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取得公务通讯补贴,同时又在单位报销相同性质通讯费用的,其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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