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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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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合伙人也办理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备案
发布时间:2021-08-04   来源:陇上税语 作者:姜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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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3日晚间,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公司整体变更涉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所得税缴纳情况,公司改制时有11家合伙企业股东,其中的3家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也办理了分期缴税备案。

公司系由重庆市紫建电子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截至 2019 7 31 日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19]0010583 号”《审计报告》审计的净资产 265,206,051.11 元为基准,按5.304121:1 的比例折股,注册资本为 5,000.00 万元,余额 215,206,051.11 元计入资本公积。

公司改制时有20名股东,其中合伙企业股东11家。维都利投资、富翔盛瑞和富翔兴悦均为合伙企业股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 号)规定,自 2015 4 1 日起,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该规定,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自然人股东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可申请在 5 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公司整体变更时的自然人股东及通过维都利投资、富翔盛瑞和富翔兴悦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已于 2020 4 27 日完成分期缴纳备案,将按照《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计划的缴税时间和金额履行股改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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