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业经营亏损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形成亏损的,均可用以后年度应税所得弥补,弥补亏损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其中,自2018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最长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答:企业经营亏损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形成亏损的,均可用以后年度应税所得弥补,弥补亏损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其中,自2018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最长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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