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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总结归纳
发布时间:2021-08-11  来源:智慧源地产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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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持有房产和出租房产都需要缴纳房产税,那么房产税具体应该在什么时候开始缴纳,什么时候停止缴纳,很多网友表示不太清楚,今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个细节问题。

 

纳税义务开始时间

一、自建房屋

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的规定:

 

1.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这里“建成”的概念可理解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结转为“固定资产”科目,或者实际投入使用。

 

2.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缴纳房产税。

 

3.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临时性房屋,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二、购置房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的规定。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里的“房屋交付使用”,各省的规定不一,依据当地税务局相关规定。

 

三、出租、出借房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的规定: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融资租赁房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的规定: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纳税义务截止时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的规定: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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