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根据规定,全面营改增之后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属于贷款服务,应按照“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但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A公司纳税人发生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可以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A公司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种情况:如果A公司2016年5月1日以后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贷款服务,A公司接受贷款服务,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3〕106号)
延伸提醒
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在全面营改增前后发生了巨大变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3〕106号),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实际上该文件将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界定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归属于“现代服务”。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按照本税目缴纳增值税,而是按“贷款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