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因此,企业依法成立的工会组织属于社会团体法人。
而企业,现在通常是按照《公司法》成立的,也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非法人企业,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虽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是也与企业工会(如有)不是同一个单位。换句话说,企业与企业工会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主体。如果两个不同主体都是企业的话,大家就比较容易理,甲企业费用支出,开具乙公司的名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了。
但是,实务中,有些企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或虽然成立了工会组织但是没有独立银行账户,导致企业支出与工会(含筹备)经费支出都是从企业开户银行支出,很多经办人也分不清楚到底是企业支出还是工会经费支出。实务中,多数单位将用工会经费购买的物资发给单位员工(也是工会会员),属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工会经费是集体福利项目,所以不得抵扣。
综上所述,工费经费支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