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餐饮企业收取品牌加盟费收入,属于销售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等无形资产,增值税税率6%,征收率为3%(疫情期间为1%)。
对于取得品牌加盟费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根据企业的收入规模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确定实际税负。如果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则可以享受:
1、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以下的,实际税负2.5%;
2、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300万元之间,实际税负为10%。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就不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了,税负(税率)就变成25%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