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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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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发票报销的补贴就不用交个税?
发布时间:2021-08-31  来源:二哥税税念 作者:二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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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个人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 :

 

1、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也就是说不是说只有拿到钱才是所得,你获得了实物所得也是要交税的,很典型的就是发了货物(什么月饼、粽子啥的),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可能很多人并没有把实物所得计税,但是并不代表它不需要计税。

 

2、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并非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不需要提供发票,直接造表发放即可,你也没有听说发工资还贴发票的。

 

有些单位发补贴,要求员工提供发票报销,比如发通讯补贴,要求员工提供电话费的发票,发交通费补贴,要求员工提供加油费发票等。

  

问其为什么这样做?

说是有发票报销的方式就不用计入工资核算,也不用扣个税了。。。

 

对于这个说法,二哥表示个税风险极大,提供了发票就不是个人所得不交个税,不提供发票就是所得交个税,发票有无是判断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的标准吗?

 

并不是吧,你拿不拿发票也掩盖不了你发放补贴的实质,特别是税务局一检查,发现你单位的报销都是有规律的,比如每个人每个月金额都是标准的有规律的,那就更逃脱不了发补贴的事实了。

 

所以,对于这种情况,你就是实际采取让员工用发票报销方式发补贴,你也应该把金额并入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看到这里有朋友又得说,我们员工都要打电话,都要开车办事,这些都是为企业发生的支出,我们拿公司抬头的发票实报实销费用,怎么又成了补贴了呢?

 

没理由代扣个人所得税呢!

 

实报实销的公司开支不交个税,这个没毛病,我们出差住酒店发生了个人住宿费回公司报销,没人说要扣个税,我们垫付资金买了办公用品拿发票到公司报销,报销款打给个人账户,这是垫付的公司支出,也不用交个税。

 

但是请自己扪心自问一下,你所谓的让员工开公司抬头的电话费发票、加油费发票,然后拿来报销,你账务处理也不计入福利费,相应也计入什么办公费、交通费,就代表这是实报实销的费用,而非员工的所得了吗?

 

这种操作无非也是掩耳盗铃而已,真正实地翻翻凭证,看看报销的规律(金额规律、报销时间规律),很轻而易举的就能看到你报销的本质,到时候补税是跑不掉的。

 

所以,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在判断是否计征个税,还是要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考量是否是个人所得,而不能单纯的以发票为判断标准。

 

1

 

比如公司确实是真的有发生员工私车公用的情况,公司也需要为员工报销这笔费用,怎么做才能够尽量规避被认定为补贴收入的风险呢?

 

二哥是这样认为的!

 

我们需要从核算报销流程和发票取得多方面做好内部控制,最终一个目标,不用嘴巴说,而是用证据链证明这个费用是因公发生,在税务检查时候获得税务检查人员的认可。

 

建立制度是关键!你必须有相关的制度把这个东西固化下来,你可以单独制度一个私车公用报销制度,也可以在公司差旅费报销制度下加入私车公用的相应规定。

 

报销流程和单据就是具体怎么做?填写那些单据,准备那些票据?都需要清清楚楚的涵盖。

 

包括出行前提出出车申请单「时间、地点、出行事由等」,出行完成后的人员需要提供的报销表格式,信息应该包括实际趟数、里程、相关杂费等

 

制度里面规定主要的地点,出行的市州多少公里数以制度的方式固定下来,采取每公里定额报销多少油的方式进行计算。

 

关于发票,都应该凭票报销且发票都应该开具为公司抬头,开票日期(通行费的日期)会佐证出行的真实性。

 

如果做到这样,制度健全,费用合理,出差业务证据充分,那我报销了这笔费用自然可以通过解释证明不是变相发补贴,实报实销费用也不用扣个税,减少企业的税务风险。

 

2

 

通讯费这个就比较难以区分到底是补贴还是个人实报实销,也没人能做到监控员工手机到底多少分钟是私人电话,多少分钟是公务电话。

 

所以通讯费这块费用是很难甚至无法划分清楚因公因私的界限,对其费用如果全额缴纳个人所得是显然是不够公正的。

 

怎么解决呢?

 

手机由公司购买,员工使用手机产生的通讯费由公司承担,发票开给公司,这样使用公司资产产生的费用,自然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员工个人手机用于公司经营业务,凭发票报销通讯费,那么在无法判断公私界限的情况下,其实政策也是有考虑这点的。

 

根据国税发[1999]58号之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所以标准内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超标准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至于这个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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