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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
发布时间:2021-08-04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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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内容

一、建筑工程老项目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清包工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三、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总结

一般纳税人发生的一些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办法征税。

 

简易计税方法除特殊项目外,一般适用3%征收率计征增值税,相对于一般计税方法来讲征收率低,在计税上也比较简单。

 

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增值税额=销售款全额*3%征收率。

 

案例/解析

胜利建筑公司(小规模纳税人),位于昌盛市。20205月起在太平市A区承揽了一项建筑工程,合同总造价500万元。20205月预收含税工程款120万元,当月支付含税分包款20万元。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8.35万元,税额1.65万元。假设,20205月胜利建筑公司仅取得该项工程款一笔收入,仅取得购买办公用品一项进项税额1万元。请问:天马建筑公司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析:在太平市A区税务局预缴税款=120-20)÷(1+3%)×3%=2.91(万元)

 

在昌盛市税务局纳税申报时:

 

应纳增值税=120-20)÷(1+3%)×3%=2.91(万元)

 

应补(退)税额=2.91-2.91=0

 

进项税额留抵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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