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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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中,在取得稿酬的当月发生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捐赠是在月度扣除还是年度扣除?
发布时间:2021-09-09   来源:轻松财税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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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四条规定,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居民个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下同)。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

 

(二)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三)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因此,对于取得稿酬所得发生的公益捐赠,在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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