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结论:不可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规定,对于购进牛眼肉等农业初级产品的,如果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开具免税销售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如果是从流通领域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业初级产品,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其中小规模纳税人开具3%税率的专票,可以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深加工生产13%的,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因此,作为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一般纳税人),对于原材料的农副产品的采购,不能单纯地比较价格,而是从要供应商身份以及开具发票种类进行综合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