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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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地级市、但不同区的不动产,是否需要在房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9-30  来源:福建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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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规定:“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4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4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5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因此,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地级市、但不同区的不动产,需要在房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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