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总局2019年第38号公告规定,如果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不为A级,应当在纳税人办理收到相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对应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明的要求,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如果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则可以按照38号公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在税务机关出具核实结果之前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不需要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若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或者提出核实申请但经核实确认相关发票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应当继续作进项转出处理。
现税务机关已向贵公司发通知,贵公司认为该项业务真实有效,则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核实申请,提交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有关说明材料。如果该业务是对方送货上门的而没有运输单据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