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一般包括
实际报销操作中,不同单位有不同操作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是交通费、住宿费据实限额报销,伙食费用、通讯费用、其他杂费按标准直接补贴。
也有企业是交通费据实限额,其他比如住宿费伙食费这些按标准直接补贴。
也有企业是,除了伙食费按标准直接补贴,其他的都可以据实报销。
还有企业是全部费用都据实限额报销,企业还会额外按制度给点补贴。
所以,你看,其实各个企业的情况是不同的。
有这么一个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
它里面说差旅费津贴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但是政策从来没有对差旅费津贴做出定义。
是给的伙食补助?还是给的交通补助?还是说单独没有具体项目的其他补助?
这个都不清楚。
所以各个企业都是按照自己的制度发了津补贴,如前面二哥说的,它的范围你还有所不同。
税局为了保证津补贴的合理性,也是制定了不同的标准来控制,在标准内的都是免税的。
这个我觉得好理解,毕竟不能因为差旅费津贴不征税,你就随意发放,以此避税,税务局制定一个标准也是讲得通的。
但是有些税务局说必须要贴发票的差旅费津贴才免个税我觉得就有点想不通了。
这个逻辑有点不对。
如果提供发票的差旅费津贴才是不征税的津贴,那么
1、我出差都能提供实际发生的费用发票了,我直接就实报实销得了,我干嘛还费劲去靠089号这个政策呢?
2、如果只有贴发票的津贴才不征个税,那89号文还有存在的意义吗?
我发生的差旅费津贴都有发票了,那都是实际发生的费用了,那干嘛还有这个政策呢?这个政策的用处是什么呢?
那请问政策中规定的不征税的差旅费津贴到底是什么呢?
就是贴了发票的补贴?都有实际发生的费用发票,我还叫它津贴干嘛,我直接按实际发生费用报销就行了,员工实报实销的费用本身也不属于所得,本身也不交个税。
所以贴发票的津贴才免个税,从政策存在的合理逻辑就是说不通的。
你们怎么理解的呢?
对于我个人来说,结合这两天的文章,其实我的观点已经很明确。
1、差旅费津贴,到底是计入福利费还是计入差旅费?
2、差旅费实行大包干,还要不要发票?
我会按照公司的制度给予差旅费补贴,这部分补贴也不会要求发票,也不会申报个税,补贴按每次出差报销时候计算发放,计入差旅费。
如果事后税务局检查到差旅费,我会提供制度文件,《差旅费管理办法》、《制订差旅费津贴标准的理由说明》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补贴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如果非要说有发票补贴才免税,那我也会向前面我写的一样提出疑问,做出陈述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