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税收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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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了销售收入,当年度纳税信用等级是B级,但被人工修改为M级,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
发布时间:2021-09-08  来源:云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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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一)新设立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

 

本公告自20184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件3),(备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规定,自2020111日起本文所附《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废止。)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附件4)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因此,若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三条的规定,则适用M级评价;若企业对评价有异议的,可参考上述规定申请纳税信用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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