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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未出资的股权投资是否确认问题
发布时间:2021-10-26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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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部2017年会计监管协调会——具体会计问题监管口径(20171225日)》规定:

一、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

(一)长期股权投资

2、未出资的股权投资是否确认问题

认缴制下,投资方在未实际出资前是否应确认与所认缴出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公司应结合法律规定与具体合同协议安排,即合同协议有具体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确定会计处理;合同协议没有具体约定的,则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确定会计处理。

对于投资的初始确认,合同明确规定认缴出资的时间和金额,应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合同没有明确的,属于一项未来的出资承诺,不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和相应的负债。对于投资的后续计量,根据股东间合同协议约定,未实缴出资前即享有分红权等公司权益或承担损失的,应确认与相关分红权或承担损失相关的资产或负债;如果股东之间未做出约定,根据《公司法》,公司在实缴出资前并不享有股东权益,不应确认相关资产或负债。对于亏损部分,无论合同是否约定,根据法律规定,被投资企业的亏损已对公司形成了一项现时义务的,应确认负债。

 

二、中国证监会202011月发布的新规定中对股权投资未出资部分是否确认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202011月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对未出资的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的最新规定,如下:

1-1 特殊股权投资的确认与分类

二、认缴制下尚未出资的股权投资

认缴制下,投资方在未实际出资前是否应确认与所认缴出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应结合法律法规规定与具体合同协议确定,若合同协议有具体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会计处理;合同协议没有具体约定的,则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投资的初始确认,若合同明确约定认缴出资的时间和金额,且投资方按认缴比例享有股东权利,则投资方应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则属于一项未来的出资承诺,不确认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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