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这个问题看似很简单,企业免增值税期间的进项税额肯定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但是,需要注意一些特殊情况,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抵扣进项税额。
1、有免税项目,同时也有征税项目时,只要不是专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由免税项目转为征税项目的,也是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二条第(一)项第8点规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上述第5点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因此,实务中进行税务处理时,一定需要多考虑一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