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产自销水产品的,属于上述规定的养殖业,因此个人取得养殖业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