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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说税:浅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税费管理服务影响(一)
发布时间:2021-11-24  来源:凡人小站 作者:凡人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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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2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同类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自20223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有的关于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等一系列登记管理法规。《条例》的出台确立了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明确了市场主体准入、存续及退出的全生命周期的制度性安排,对税务管理服务也产生了重大影响,需要尽快修订《税收征管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建立适应市场主体统一登记制度下的税费管理规则。

 

一:需要明确市场主体涉税管理服务一般规则

 

 

《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等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具体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2015年商事登记制度后,市场主体登记证件集成了税务登记、社保登记等证件功能,但是一直未能建立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在税务管理上,纳税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进行信息服务并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将其纳入税源户籍管理,对于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到税务局办理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不予进行“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条例》施行后,实行市场主体的普遍登记原则,需要尽快明确市场主体登记后其他部门的管理规则,尤其需要明确税务机关在市场主体登记后,实施税务、社保及非税收入相关管理服务事项管理规则。如果仍按原规定采取不信息报告不纳入监管的模式,不仅难以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广泛的管理服务,导致未办税市场主体逐年递增,也不利于构建和谐有序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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