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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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销售人员小王在北京出差过程中购买了快车服务,取得旅客运输服务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上购买方名称栏注明的小王的姓名,请问:这张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发布时间:2021-11-16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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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得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由于小王取得的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不是企业名称,因此,该张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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