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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如何计算应预缴税款呢?
发布时间:2021-11-09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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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第七条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第八条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一)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二)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一、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本公告自202110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总结

预缴税款就是预先缴纳税金,即实际纳税时间还没到,提前交了税金,而缴纳税款就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现的税款依法通过不同方式缴纳入库的过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及时足额缴纳应纳税款,以完全彻底地履行应尽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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