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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说税:浅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税费管理服务影响(六)
发布时间:2021-11-25  来源:凡人小站 作者:凡人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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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2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同类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自20223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有的关于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等一系列登记管理法规。《条例》的出台确立了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明确了市场主体准入、存续及退出的全生命周期的制度性安排,对税务管理服务也产生了重大影响,需要尽快修订《税收征管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建立适应市场主体统一登记制度下的税费管理规则。

 

六:需要完善提请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制度前置监管规则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自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纳税人不再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该条款已实际失去了应有的作用。《条例》完善了市场主体登记撤销制度,规定:市场主体采取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目前,一些不法机构出于骗取政府补助等各种目的,采取买卖身份证件等方式,大量骗办营业执照从事非法业务,但税务机关受限于管理权限,即便掌握了相关情况,也无法对其登记行为进行处理。因此,税务机关应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用好提请撤销登记制度加强对纳税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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