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集团旗下有一个研发中心,专门为集团研发新能源项目。去年开始受疫情影响研发项目停了一大半,把研发中心的部分物业进行了出租。最近税务机关通知说我们的研发中心属于租赁业,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我就搞不明白,我们的研发中心一直在研发,实际发生的研发费为什么就不能加计扣除了呢?
答: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不适用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应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规定,财税[2015]119号文件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以,如果贵集团的研发中心当年的租赁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的话,不适用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