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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节能条件的LED路灯改造可享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14-09-09  来源:江阴市长江税务师事务所-江阴大桥会计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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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鄱阳县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改造道路照明,由A公司提供项目投资、设计、实施和售后等一条龙服务,将能耗偏高的高压钠灯改造为节能环保的LED路灯,预计每年将减少约300吨标准煤的燃烧。日前,A公司会计到鄱阳县国税局咨询,该公司LED路灯改造项目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

    优惠条款

    增值税方面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五)项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若符合两个条件,即免征增值税:

    1.相关技术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财税〔2010〕110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

    财税〔2010〕110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该规定所称“符合条件”指同时满足6个条件,其中包括: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税〔2009〕166号文件“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第五条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应属于财税〔2009〕166号规定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因此,LED路灯改造属于可享受所得税优惠项目。

    小贴士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别明确了前提条件,条件之一是“改造项目年节能量折算后不小于1000吨标准煤”。本案例中,该项目折算节煤仅300吨左右,A公司要按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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