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们经营过程经常会发生,与客户刚签完合同,还未把货物购进或生产出来,客户就要求提前开具发票,那么这还未有实物交易就开具发票的行为是否属于虚开发票呢?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9号公告)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解读明确:
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列举了三种情形,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理解本公告,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本问的“提前开票”从本质来说也是一种“先卖后买”行为,而对这种行为,符合上文规定的税务部门已经明确其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次,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对于虚开发票情形的表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本文的提前开票也不构成《发票管理办法》中对虚开发票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经济业务是真实的情况下,提前开票不构成虚开发票。
知识拓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