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从事“四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从事“四业”的个人或者个体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04年1月1日起,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从事“四业”的个人或个体户,取得的“四业”所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